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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咨询网  2017-10-06 12:11  阅读 15 views 次

你第一时间看到了招标信息,也精心制作了标书,在煎熬的等待中,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是否能中标呢?那就得了解评标是个什么样的过程?标都是怎么评出来的?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神秘的“评标室”吧。


评标的程序?现阶段一般有哪几种评标方法?

(一)程序:评标可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是指初审和终审;三审是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二)方法:评议法、百分比法、合理低标价法。
一般评标时都评哪些内容?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1、评标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投标文件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初步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将导致废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
4、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5、评标委员会是如何组建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哪些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评标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8、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审预选标以及详细评审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已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进一步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比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9、在评标过程中哪些情况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没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理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投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0、在工程招投标中有最低投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两种,它们有什么区别?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技术、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应该推荐能够最先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哟版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技术、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招标项目。
11、评标时发现规则不合理怎么办
据了解,在许多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很显然,评标委员会无权在评标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于是有评审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有问题不能不改啊,我们专家不能改,那我们把我们的修改意见提给采购代理机构,让他们来改总没有问题了吧。”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到了评标环节,无论是谁都无权修改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当然,招标文件的问题不一定都能在规定日期内发现,相关人员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将错就错。那在评审环节发现了问题,究竟应当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发现的问题是小问题,对采购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继续项目的评审,以确保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了影响公平、影响采购质量等重大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宣布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并向监管部门禀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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